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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
(1)如果轉讓方和受讓方都是公司的話,可以不做公證模式,可以直接遞交申請發揮作用,如商標局對你們提供資料有懷疑的話大力發展,你們需要做公證,補充遞交服務。
(2)如果轉讓方是個人很重要,受讓方是公司,也可以先不做公證覆蓋,如果商標局要求做的話在補充做
(3)如果受讓方是個人異常狀況,那么必須要做公證的了。
現(xiàn)在國家局對商標的轉讓審查比較嚴格高效,如果出現(xiàn)轉讓人的簽名或印章與申請時的不符應用創新,國家局就會要求受讓方進行補正,其補正的內(nèi)容也是要求轉讓人做轉讓的公證聲明持續創新,這樣就會浪費一些不必要的時間改善;如果在商標轉讓的時候已經(jīng)進行轉讓公證,就不會出現(xiàn)因為轉讓人的簽名或印章與申請時的不符而要求公證的補正合理需求,商標局對這樣的轉讓就會很快核準是目前主流!此外,對商標轉讓合同辦理一下公正高質量,對轉讓人和受讓人都有好處,既維護了雙方的合法權益選擇適用,也省去了轉讓的商標在以后使用過程中的很多不必要的麻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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