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1) 時間:2016-12-20 09:10:24
我國《商標法》沒有區(qū)分商標顯著性的強弱運行好,但在行政規(guī)章中出現了“商標的獨創(chuàng)性”的表述[見已廢止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11條],“獨創(chuàng)性”作為法律詞匯本是著作權法對作品的要求首次,即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必須具有獨創(chuàng)性〔渴鸢才?!帮@著性”則是商標法對一個標記可以用作商標注冊的要求搖籃,即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推廣開來。因此推動,在商標立法采用“商標的顯著性”的表述更為妥當,現行《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第11條已修正為“顯著性”資源配置。商標的顯著性可以進一步分為兩個層次信息,一是商標標記本身所固有的顯著性,即商標文字大力發展、圖形或者圖文組合或者表現形式以及立體商標構造的顯著性豐富內涵。二是通過使用取得的顯著性,即因商標知名度的提高使商標顯著性獲得提升產能提升∵m應性!吧虡说莫殑?chuàng)性”是指第一層含義上的商標顯著性,有顯著性的商標不一定具有獨創(chuàng)性總之。如使用在“葡萄酒”上的“長城”商標具有顯著性面向,但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而使用在“冰箱”上的“海爾”商標既具有顯著性研學體驗,也具有獨創(chuàng)性建設項目。One stop quick respo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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