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1) 時間:2017-01-13 09:53:48
商標注冊人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標決定不服的完善好,可以在收到?jīng)Q定通知之日三十天內(nèi),依法委托代理所所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積極參與。 撤銷注冊不當復審不包括經(jīng)商標評審委員會爭議裁定程序和注冊不當裁定程序中被撤銷的商標問題分析。 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申請人指經(jīng)商標局撤銷商標的原商標注冊人。撤銷注冊商標的復審主要圍繞著注冊商標是否連續(xù)停止使用共享應用、注冊商標的使用是否違反《商標法》有關(guān)規(guī)定等。 如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對商標局做出的裁定不服的標準,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示範推廣。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即將展開。One stop quick respo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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