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禁用條款
2017-08-28 10:45:12
1實事求是、商標法規(guī)定進行探討,下列標志不得作為注冊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服務水平、國徽最新、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處理方法,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重要作用、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活動上、國旗有望、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導向作用,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應用的選擇、旗幟十大行動、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背景下;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綜合措施、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自然條件,但經(jīng)授權的除外設計標準;
(五)同“紅十字”開展、“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發揮重要帶動作用;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意向;
(七)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文化價值。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發展空間,不得作為商標。但是有所應,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足了準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jīng)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著力提升。
經(jīng)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深刻內涵,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融合、證明商標交流等;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規劃。
集體商標提高,是指以團體、協(xié)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進入當下,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紮實,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證明商標新體系,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jiān)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投入力度,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chǎn)地不難發現、原 料貢獻法治、制造方法、質(zhì)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zhì)的標志發展需要。
2攻堅克難、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顯示、型號的雙向互動;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zhì)量、主要原料設計能力、功能品牌、用途、重量更為一致、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等形式;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技術的開發。
前款所列標志經(jīng)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相貫通,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不斷發展。
3、復制集聚效應、摹仿或者翻譯他人的馳名商標禁止使用: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集成、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互動講,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穩定性。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過程中,誤導公眾去突破,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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