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旅游起訴燕京啤酒堅定不移,法院終審不構成商標侵權
2019-12-13 13:18:56
近期品質,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二審審結了燕京智匯(北京)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簡稱燕京智匯公司)起訴北京燕京啤酒集團公司不負眾望、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統(tǒng)稱燕京啤酒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非常完善。
法院二審認定燕京啤酒公司被訴行為不構成對燕京智匯公司商標權的侵犯性能穩定。
“燕京旅游”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第39類,包括“旅行陪伴作用;安排游艇旅行情況正常;觀光旅游;安排旅游;旅游安排提高鍛煉;旅游座位預定發展邏輯;旅行預訂;導游”等製高點項目,燕京智匯公司于2015年12月20日受讓該商標為產業發展,注冊有效期限為2010年7月14日至2020年7月13日,商標注冊證號為第6477049號有所增加。
燕京智匯公司系“燕京旅游”商標的商標權人各項要求。該公司發(fā)現(xiàn)燕京啤酒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期間舉辦燕京啤酒國際文化節(jié)宣傳海報、會場出入口越來越重要的位置、會場內(nèi)新技術、現(xiàn)場內(nèi)的舞臺,使用了“燕京啤酒”四個字及“燕京加麥穗標識”順滑地配合,而且在公眾號上對燕京啤酒文化節(jié)進行宣傳的頁面聽得懂、在燕京啤酒官網(wǎng)上宣傳工廠游的頁面中也使用了前述標志。
燕京智匯公司認為燕京啤酒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其就“燕京旅游”享有的注冊商標權高質量發展,請求法院判令燕京啤酒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全方位,并刊發(fā)聲明消除影響,同時主張經(jīng)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支出合計300萬余元影響力範圍。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大局,上述被訴行為不構成對燕京智匯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二被告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邁出了重要的一步。燕京智匯公司不服有序推進,上訴至北京知產(chǎn)法院。
北京知產(chǎn)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需求,關于商標近似問題堅定不移。“燕京旅游”使用在觀光旅游服務上,“燕京”系該商標顯著識別部分更讓我明白了;而在被訴行為使用的“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麥穗標識” 中迎難而上,“燕京”亦為顯著識別部分。二者顯著識別部分相同探索,“燕京旅游”與“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麥穗標識”構成近似商標堅持先行。
關于服務是否類似問題,其實就是判斷“工廠游”與“燕京啤酒文化節(jié)”是否屬于旅游類服務滿意度。旅游服務根據(jù)內(nèi)容的特點可分為多種類型情況較常見,有的側重對自然風光的欣賞,有的側重對歷史古跡的瞻仰主要抓手,有的側重對紅色革命情懷的追憶體製,而“工廠游”與“啤酒文化節(jié)”作為較為新興的工業(yè)旅游服務,側重的是對知名廠區(qū)的游覽、對生產(chǎn)工藝的親歷能力和水平、對文化節(jié)氛圍的感受大型,但無論側重點如何,其仍屬于旅游服務的一種明確相關要求,系將提供旅游服務和宣傳特定產(chǎn)品相結合的一種新型旅游方式重要意義。
關于混淆可能性問題,經(jīng)過燕京啤酒公司長期的宣傳和使用深化涉外,“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麥穗標識”在啤酒商品上已具備較高知名度體系,加之“工廠游”與“啤酒文化節(jié)”本身與其啤酒生產(chǎn)和銷售緊密相關,燕京啤酒公司舉辦前述活動的根本目的是宣傳其啤酒產(chǎn)品開展試點,故即便同樣使用在旅游類服務上攜手共進,相關公眾在識別上仍然會指向燕京啤酒公司而非燕京智匯公司,不會引起混淆誤認推進一步,故不構成侵權經過。
最終,法院二審駁回了燕京智匯公司的上訴請求力度,維持一審判決明確了方向。
根據(jù)2014年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勇探新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單產提升,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試驗,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勞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