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法院關于專利商標案件分工通知
2017-04-17 14:06:53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
《關于執(zhí)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法高質量、商標法修改后專利流動性、商標相關案件分工問題的批復〉及國際貿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京高法發(fā)[2002]195號
市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二〇〇二年八月十二日討論通過了《關于執(zhí)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法重要方式、商標法修改后專利開展面對面、商標相關案件分工問題的批復〉及國際貿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見(試行)》。現(xiàn)將該《意見》印發(fā)給你們非常重要,望在審判工作中遵照執(zhí)行進一步提升。
附1:《關于執(zhí)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法、商標法修改后專利營造一處、商標相關案件分工問題的批復〉及國際貿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見(試行)》
附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法改革創新、商標法修改后專利、商標相關案件分工問題的批復
附1: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法取得顯著成效、商標法修改后專利新模式、商標相關案件分工問題的批復》及國際貿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見(試行)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2002]11號《關于專利法、商標法修改后專利不容忽視、商標相關案件分工問題的批復》組織了,并結合我市審判工作實際,就專利不要畏懼、商標及國際貿易行政案件的分工問題服務為一體,提出以下具體意見:
第一、當事人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或裁定逐漸顯現,提起行政訴訟的全會精神,暫由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拓展基地、反傾銷集中展示、反補貼、貿易審批等國際貿易行政案件體系流動性,暫由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探索創新。
第三、對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專利權或者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民事訴訟方式之一,當事人就同一專利或者商標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和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或者裁定而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生動,由民事審判庭審理。
第四創新能力、涉及專利權或者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民事案件已經(jīng)審結新品技,當事人就同一專利或者商標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無效宣告請求復審決定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而提起行政訴訟的,該行政案件仍由審理原民事案件的民事審判庭審理求得平衡。
第五紮實做、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當事人不服行政管理機關針對民事爭議所作決定的行政訴訟,由行政審判庭審理至關重要。若當事人就此專利或者商標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或者裁定又提起行政訴訟的提供深度撮合服務,由民事審判庭審理服務品質。
第六、當事人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無效宣告請求復審決定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組成部分,提起行政訴訟影響,在行政案件受理或審結后,又針對該專利權或者注冊商標專用權侵權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的技術節能,民事審判和行政審判應當保持協(xié)調指導,避免審判結果矛盾。
第七國際要求、本意見自下發(fā)之日起開始執(zhí)行流動性。在執(zhí)行過程中,如遇本意見未涉及的有關問題競爭激烈,請及時報告我院持續創新。
在此之前已由行政審判庭或者民事審判庭受理的相關行政案件,仍由各審判庭繼續(xù)審理空白區。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專利法協調機製、商標法修改后專利、商標相關案件分工問題的批復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1]317號《關于專利形勢、商標相關案件分工問題的請示》收悉實踐者。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為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約定管轄,我國專利法數據、商標法進行了相應的修改,取消了專利復審委員會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行政終局決定制度發揮,規(guī)定當事人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或裁定的顯著,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按照行政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與時俱進,此類案件應由北京市高性能、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確定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內部分工既要嚴格執(zhí)行有關法律規(guī)定綜合運用,又要照顧當前審判實際供給,避免對涉及同一知識產(chǎn)權的行政審判與民事審判結果發(fā)生矛盾。據(jù)此實事求是,對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專利權或者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民事訴訟進行探討,當事人就同一專利或者商標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無效宣告請求復審決定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而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由知識產(chǎn)權審判庭受理等多個領域;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其他行政案件,由行政審判庭審理產品和服務。
此復
二〇〇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