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的解釋
2017-04-17 14:26:5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3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2〕1號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已于2001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3次會議通過」餐瑢W習,F(xiàn)予公布實際需求,自2002年1月21日起施行真諦所在。
二○○二年一月九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以下簡稱商標法修改決定)已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著力增加。為了正確審理商標案件智能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處理,現(xiàn)就人民法院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等問題技術研究,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標案件:
1、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開展研究;
2姿勢、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3首要任務、商標專用權權屬糾紛案件綠色化;
4、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發展;
5保持穩定、商標專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6面向、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件支撐作用;
7、申請訴前停止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建設項目;
8最為突出、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案件;
9相結合、申請訴前證據(jù)保全案件高效化;
10、其他商標案件為產業發展。
第二條 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第1項第一審案件範圍和領域,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確定其轄區(qū)內(nèi)有關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第2項第一審案件服務好,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管轄新趨勢。
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共謀發展。
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jù)本轄區(qū)的實際情況,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結構重塑,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聽得懂。
第三條 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就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請求處理應用優勢,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標專用權訴訟請求損害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斒芾怼?/span>
第四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受理的案件全方位,于該決定施行后作出復審決定或裁定高效節能,當事人對復審決定或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先進技術。
第五條 除本解釋另行規(guī)定外培訓,對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發(fā)生,屬于修改后商標法第四條宣講手段、第五條重要工具、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配套設備、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更優質、(三)、(四)項推進高水平、第十條第二款脫穎而出、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生產創效、第十三條結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優化上下、第二十四條哪些領域、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所列舉的情形不斷創新,商標評審委員會于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后作出復審決定或者裁定建立和完善,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行政案件,適用修改后商標法的相應規(guī)定進行審查參與水平;屬于其他情形的大型,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的相應規(guī)定進行審查。
第六條 當事人就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時已滿一年的注冊商標發(fā)生爭議明確相關要求,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重要意義,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提出申請的期限處理;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時商標注冊不滿一年的深化涉外,適用修改后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體系、第三款規(guī)定的提出申請的期限處理。
第七條 對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發(fā)生的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開展試點,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于該決定施行后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保全證據(jù)措施的攜手共進,適用修改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
第八條 對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發(fā)生的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起訴的案件經過,人民法院于該決定施行時尚未作出生效判決的簡單化,參照修改后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九條 除本解釋另行規(guī)定外管理,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設計,涉及該決定施行前發(fā)生的民事行為的,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的規(guī)定改進措施;涉及該決定施行后發(fā)生的民事行為的就此掀開,適用修改后商標法的規(guī)定;涉及該決定施行前發(fā)生今年,持續(xù)到該決定施行后的民事行為的穩步前行,分別適用修改前、后商標法的規(guī)定良好。
第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逐步顯現,已經(jīng)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人民法院仍應當就當事人民事爭議的事實進行審查引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