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關于人民法院對注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
2017-04-24 09:14:39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注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已于200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4次會議通過的可能性,現予公布提高,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相對開放。
二OO一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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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注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4次會議通過)法釋[2001]1號
? ?為了正確實施對注冊商標權的財產保全措施部署安排,避免重復保全搖籃,現就人民法院對注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需要對注冊商標權進行保全的推廣開來,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發(fā)出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推動,載明要求商標局協助保全的注冊商標的名稱、注冊人資源配置、注冊證號碼信息、保全期限以及協助執(zhí)行保全的內容,包括禁止轉讓特性、注銷注冊商標傳承、變更注冊事項和辦理商標權質押登記等事項。
??第二條??對注冊商標權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過六個月建言直達,自商標局收到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多種。如果仍然需要對該注冊商標權繼續(xù)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向商標局重新發(fā)出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充分發揮,要求繼續(xù)保全發展成就。否則,視為自動解除對該注冊商標權的財產保全重要方式。
??第三條??人民法院對已經進行保全的注冊商標權開展面對面,不得重復進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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