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菌多侵犯養(yǎng)樂多商標賠120萬
2017-07-24 11:10:21
益力多探討、養(yǎng)樂多……家有小孩的家長一定對這些名字不陌生應用提升,小朋友們大多喝過這些乳酸菌飲料利用好。今年初深入各系統,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收到一起與此有關的上訴案,“益力多”和“養(yǎng)樂多”的權利人狀告“益菌多”系列。上海知產法院于5月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作用,并組織上海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的相關工作人員旁聽了此案的全部審理過程,此案于近日審結空間載體,上海知產法院二審維持原判高質量。
被告浙江果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果然公司”)被判立即停止侵害株式會社益力多本社(以下簡稱“益力多本社”)注冊商標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立即停止使用與“益力多”“養(yǎng)樂多”產品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近似的五連排包裝流程、裝潢合作,賠償益力多本社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70萬元。上海樂客瑪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客瑪公司”)被判立即停止銷售果然公司生產的“益菌多”發(fā)酵味含乳飲品助力各業。
“益力多”訴“益菌多”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益力多本社成立于1949年1月極致用戶體驗,上海益力多乳品有限公司、養(yǎng)樂多(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均系益力多本社在中國投資設立的公司應用。涉案產品的中文譯名有兩個建議,一為“益力多”,主要在廣東省銷售相貫通,另一個為“養(yǎng)樂多”不斷發展,在“益力多”銷售地區(qū)以外的地區(qū)銷售。益力多本社享有“益力多”和“養(yǎng)樂多”單瓶容器和五連排包裝裝潢的著作權及多個“益力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自動化方案。
原告益力多本社發(fā)現緊密協作,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生產并由樂客瑪公司銷售的含乳飲品上使用與涉案產品相近似的包裝盒容器線上線下,并使用與“益力多”注冊商標近似的“益菌多”標識發揮重要作用,構成對其商標權的侵犯及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講道理。兩被告的侵權行為給原告帶來巨大經濟損失發展目標奮鬥,請求法院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更多的合作機會、宣傳“益菌多”發(fā)酵味含乳飲品的行為延伸,銷毀庫存及相關宣傳資料和信息,召回尚未銷售的全部“益菌多”發(fā)酵味含乳飲品及宣傳資料并予以銷毀行業分類,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20萬元技術特點。
被告果然公司認為,被控侵權產品上所使用的“益菌多”商標是通用名稱發展邏輯,被控侵權產品的單瓶容器系行業(yè)通用容器凝聚力量,且與被上訴人的產品形狀存在顯著區(qū)別,不會導致公眾產生混淆聽得進。
一新的力量、二審均認定“益菌多”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與益力多本社主張權利的7個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便利性。果然公司在產品的單瓶容器及外包裝上均顯著標明了“益菌多”文字全面展示,該文字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商業(yè)標識作用,系作為商標使用深刻認識,且其并非通用名稱核心技術。根據比對應用提升,被控侵權產品使用的“益菌多”字樣與益力多本社主張的“益力多”文字商標僅一字之差,讀音相近創造性,使用的字體也相似發展的關鍵;果然公司將“益菌多”與括號結合使用的方式無論在文字的組成還是在圖形的構造上,均與益力多本社主張的平面組合商標構成近似規模設備;果然公司將“益菌多”文字與其產品單瓶容器結合使用的方式在結構真諦所在、形狀和整體視覺效果上均與益力多本社主張的立體組合商標構成近似。此外競爭力,雖然“益力多”商品的高知名度主要在廣東地區(qū)充分,但果然公司從事相同的行業(yè),其不可能不知曉該商標及產品集聚,卻仍然采用了與“益力多”近似的“益菌多”作為其生產的同類產品的商業(yè)標識使用競爭力,其行為明顯具有攀附商標知名度的主觀故意。據此狀況,一審法院認定果然公司在產品上使用“益菌多”標識的行為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兩個角度入手。
另外,經審查積極,“養(yǎng)樂多”產品的包裝裝潢構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經將雙方產品的五連排包裝裝潢進行比對堅持先行,果然公司產品的五連排包裝裝潢也采用了與“養(yǎng)樂多”產品相同的元素產業,包裝裝潢構成近似,果然公司實施了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包裝情況較常見、裝潢的行為可持續,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果然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益力多本社注冊商標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體製,立即停止使用與“益力多”“養(yǎng)樂多”產品知名商品特有包裝構建、 裝潢近似的五連排包裝、裝潢服務延伸,賠償益力多本社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70萬元共創輝煌。另外,樂客瑪公司立即停止銷售果然公司生產的“益菌多”發(fā)酵味含乳飲品進一步。
果然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大部分,提出上訴。
上海知產法院審理后認為實際需求,被控侵權產品標識與被上訴人的主體組合商標構成近似解決方案,整體包裝裝潢與被上訴人產品近似,侵權產品外包裝上的細微差異不足以防止一般公眾的混淆善謀新篇。因此增產,果然公司的行為構成對被上訴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和不正當競爭便利性。故二審維持原判。

“益力多”訴“益菌多”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益力多本社成立于1949年1月極致用戶體驗,上海益力多乳品有限公司、養(yǎng)樂多(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均系益力多本社在中國投資設立的公司應用。涉案產品的中文譯名有兩個建議,一為“益力多”,主要在廣東省銷售相貫通,另一個為“養(yǎng)樂多”不斷發展,在“益力多”銷售地區(qū)以外的地區(qū)銷售。益力多本社享有“益力多”和“養(yǎng)樂多”單瓶容器和五連排包裝裝潢的著作權及多個“益力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自動化方案。
原告益力多本社發(fā)現緊密協作,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生產并由樂客瑪公司銷售的含乳飲品上使用與涉案產品相近似的包裝盒容器線上線下,并使用與“益力多”注冊商標近似的“益菌多”標識發揮重要作用,構成對其商標權的侵犯及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講道理。兩被告的侵權行為給原告帶來巨大經濟損失發展目標奮鬥,請求法院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更多的合作機會、宣傳“益菌多”發(fā)酵味含乳飲品的行為延伸,銷毀庫存及相關宣傳資料和信息,召回尚未銷售的全部“益菌多”發(fā)酵味含乳飲品及宣傳資料并予以銷毀行業分類,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20萬元技術特點。
被告果然公司認為,被控侵權產品上所使用的“益菌多”商標是通用名稱發展邏輯,被控侵權產品的單瓶容器系行業(yè)通用容器凝聚力量,且與被上訴人的產品形狀存在顯著區(qū)別,不會導致公眾產生混淆聽得進。
一新的力量、二審均認定“益菌多”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與益力多本社主張權利的7個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便利性。果然公司在產品的單瓶容器及外包裝上均顯著標明了“益菌多”文字全面展示,該文字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商業(yè)標識作用,系作為商標使用深刻認識,且其并非通用名稱核心技術。根據比對應用提升,被控侵權產品使用的“益菌多”字樣與益力多本社主張的“益力多”文字商標僅一字之差,讀音相近創造性,使用的字體也相似發展的關鍵;果然公司將“益菌多”與括號結合使用的方式無論在文字的組成還是在圖形的構造上,均與益力多本社主張的平面組合商標構成近似規模設備;果然公司將“益菌多”文字與其產品單瓶容器結合使用的方式在結構真諦所在、形狀和整體視覺效果上均與益力多本社主張的立體組合商標構成近似。此外競爭力,雖然“益力多”商品的高知名度主要在廣東地區(qū)充分,但果然公司從事相同的行業(yè),其不可能不知曉該商標及產品集聚,卻仍然采用了與“益力多”近似的“益菌多”作為其生產的同類產品的商業(yè)標識使用競爭力,其行為明顯具有攀附商標知名度的主觀故意。據此狀況,一審法院認定果然公司在產品上使用“益菌多”標識的行為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兩個角度入手。
另外,經審查積極,“養(yǎng)樂多”產品的包裝裝潢構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經將雙方產品的五連排包裝裝潢進行比對堅持先行,果然公司產品的五連排包裝裝潢也采用了與“養(yǎng)樂多”產品相同的元素產業,包裝裝潢構成近似,果然公司實施了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包裝情況較常見、裝潢的行為可持續,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果然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益力多本社注冊商標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體製,立即停止使用與“益力多”“養(yǎng)樂多”產品知名商品特有包裝構建、 裝潢近似的五連排包裝、裝潢服務延伸,賠償益力多本社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70萬元共創輝煌。另外,樂客瑪公司立即停止銷售果然公司生產的“益菌多”發(fā)酵味含乳飲品進一步。
果然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大部分,提出上訴。
上海知產法院審理后認為實際需求,被控侵權產品標識與被上訴人的主體組合商標構成近似解決方案,整體包裝裝潢與被上訴人產品近似,侵權產品外包裝上的細微差異不足以防止一般公眾的混淆善謀新篇。因此增產,果然公司的行為構成對被上訴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和不正當競爭便利性。故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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